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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水发[2004]247号关于发布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》及配套定额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(局、委),各港口工程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建立及有关单位,各交通(水运)工程定额站:


    我部组织水运工程定额站修编的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》及配套的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》、《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》、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(台)班费用定额》、《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》和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》,业经审查,现予发布,自2004年7月1日期施行。


    届时,我部1994年以交基发[1994]329号发布的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》、《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》、1998年以交基发[1998]112号发布的《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》、1999年以交水发[1999]133号发布的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》、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械艘(台)班费用定额》和1996年我部基建管理司以基技字[1996]53号发布的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》停止使用。


    上述规定和定额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。具体解释工作和出版、发行工作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二○○四年五月二十四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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