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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建筑函[2012]4号关于执行闽建筑〔2011〕37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
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,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:

    为与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》(闽建筑〔2010〕43号)的计算办法衔接,经会商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同意,闽建筑〔2011〕37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〔2007〕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,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。

    本补充通知与闽建筑〔2011〕37号文配套执行,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。

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二○一二年一月二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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