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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建筑[2012]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

闽建筑[2012]4号
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,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:

    根据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闽政文[2011]230 号),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%调整到2%,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,现对《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(2003版)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,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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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,按本通知执行。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,按合同约定执行。

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二○一二年二月八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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